工 程 合 約
訂契約書人 (以下簡稱甲方) (以下簡稱乙方) 經雙方同意,訂立工程承攬合約如下,以資互相遵守。
第一條:工程名稱: 。
第二條:工程地點: 。
第三條:工程範圍:乙方依照設計圖、施工說明及估價單(如附件),經甲方簽證同意後依所列項目施工。
第四條:申請手續:有關本工程各項手續及主管官署之許可,得委由乙方代辦之。但所需規費應由甲方負擔。
第五條:工程施工:本工程由乙方負責按附圖施工,甲方得另派監工。
第六條:意外事故:
1.如於工程進行中,確因乙方之過失,以致損害他人之身體或財產時,乙方應負責賠償。
2.如遭遇天災,造成不可避免之損失,乙方不負一切之責任。
第七條:工程期限:
1.乙方於 年 月 日正式開工。
2.全部工程於開工之日起 工作天( 年 月 日)完工,例假日停止施工。
3.工程完成後七天內由甲方派人驗收,如逾期則視同驗收完畢, 甲方應無條件付清全部工程款。
4.因故延期:如因天災,確為人力所不能抗拒或甲方提出新增工程項目致需延長完工日期,乙方得申請甲方合定延期日數。
5.工程開工、停工、復工、完工,乙方均屬於當日以書面報告或口頭報告,通知甲方。
第八條 合約總價:全部工程價,詳如估價單工程結算總價按照實作數量計算之。
共計新台幣_ _。
第九條 總工程款項經由雙方核定為新台幣 _ _。
一、 付款方式:以現金、匯款或即期支票支付。
1.簽約時付款30%:計 。
2.第一期款(泥作工程完成時):付款30%計 。
3.第二期款(木作工程完成時):付款30%計 。
4.完工驗收付款10%:計 。
(追加款另計)
工程進度 收款日期 金額 簽 章
簽約款
第一期
第二期
第三期
追加款
尾 款
合 計
但:
※ 1.甲方未按協議時間付款時,乙方有權停止工程進行,甲方亦不得要求乙方於合約內限期完工。
※ 2.甲方所付即期支票,乙方未領得現款時,所有乙方承包之工程成品及甲方已付款項全數歸乙方所有,此視同甲方違約於先,乙方可逕行取回工程成品,甲方並自願拋棄先訴及抗辯權。
※ 3.本工程之計價除以一式計算如於施工圖外另有修改或追加部份者,概按實做數量計價,如同合約第十七條說明辦理加減帳。
※ 4.完工驗收之界定:概由乙方面請甲方驗收,甲方須於受通知時起七日內通知乙方就任何品質、數量等問題,以書面壹式貳份明列,乙方須於收到書面通知即刻修復,甲方所提前述書面以 貳次為限,不得藉詞推託工程尾款。
第十條 工程圖說:所有本工程之圖樣施工說明書及本合約有關附件等,乙方願確實遵照辦理。
第十一條 工地管理:乙方須派任具施工經驗之現場監督人員,負責督導:
1.工程進度之安排
2.工地安全管理
3.物料進出
4.各項工程協調及施工廠商調度事宜。
第十二條 環境清潔與維護:於施工期間內,屬本工程範圍內之廢料及垃圾之清運,乙方應依廢棄物清理法,及本市建築物管理規則等規定,盡速清除,如延誤不清除而受罰,概由乙方負責,如由甲方所置留於現場之廢棄物,乙方酌情收取基本工資費用。
第十三條 工程物料保管:在工程未經正式驗收以前,所有已完成工程及到場物料,包括甲方供給或乙方自備,經甲方確認後均由乙方負責保管,如有損壞缺少應由乙方負擔。
第十四條 工地安全:施工期間乙方應按勞工安全衛生法相關規定切實注意工地人員之安全,如有任何損害他人身體財物等情事,應由乙方自行負責與甲方無涉。
第十五條 工程變更:甲方認為本工程其中部份有變更之必要時,經甲方通知乙方辦理,經甲、乙雙方均先已認定之工程項目,如甲方中途改變刪除項工程,須經乙方同意後,方可進行,而原工程費,乙方不予退款。其因工程之變更而有數量之增加時,其工程費用之計算仍以估價單內所列單價為準,如有新增項目應由雙方共同議定合理之單價,是項增加工程價款經雙方議定後決議,且須經甲方簽認後始可進行該項變更。
第十六條 物價波動:本工程單價不隨物價波動調整。
第十七條 增加工程付款法:如經甲方認可,並簽追加工程明細單後,需付定金50%,且餘款需在驗收款支付時,一次付清。
第十八條 建築物結構:建築物原有結構如:樓板、樑、柱等原有不屬本工程範圍內物件如工程進行中(例:拆除後)有結構安全、漏水等情事,乙方不負一切之責任。
第十九條 未完工而使用:乙方在未完工時,甲方因需要而搬入工地使用,而造成工程不便的損失或延長工期,甲方應酌情補償及延長工期。
第二十條 工程驗收:乙方於工程完工時,甲方應立即驗收工程,並立即列出改善之工程項目,以利工程儘速完成,若甲方開立改善項目與合約所附圖說不符時,應補償乙方之損失,如有工程瑕疵,乙方應於十五日內修繕完竣。
第二十一條 保固期限:本工程自正式驗收合格日起保固壹年;如係天災、地變、人力不可抗拒、使用者使用不當或非歸責於乙方情事,則不包含於保固範圍內。
但:
※ 1. 甲方另外修改或加裝物件於此次工程項目上,則該項目乙方不包含於保固範圍內。
第二十二條 建築法規:因工程需要而違反建築法之施作部分,乙方應事前知會甲方,事後所造成之損失,乙方概不負責。若未知會甲方,事後所造成之損失概由乙方負責。
第二十三條 配合施工:不屬於本工程之其它工程,如業主自行發包,因未能配合施工,而延誤乙方工程進行,得酌予乙方展延工程期限。
第二十四條 逾期損失:乙方如不依照合約規訂,應按逾期之日數每日賠償甲方損失,按總價千分之一計算,折合新台幣 元整。
第二十三條 甲方付款給乙方時,雙方均需簽字認可,一式兩份。
訂立契約書人
甲 方
負責人
地 址
電 話
傳 真
乙 方
負責人
地 址
電 話
傳 真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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