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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託仲介售屋後 不能任意解約

發言人:小美眉


委託仲介售屋後 不能任意解約
多人賣房子時都會找房仲業者幫忙,通常雙方會簽下契約,在契約有效期間內,售屋者如果擅自片面解約,仍然要付給房仲酬勞。

台灣高等法院審理過這麼一件案子,曾姓女子委託「富地不動產仲介經紀公司」代銷她在台北市的房子,銷售總價為九百七十五萬元,雙方約定代銷期間從九十五年七月至十一月,在此期限內房子如果成交,曾女要付給富地公司成交總額百分之四的報酬,契約中還規定非經雙方書面同意,不得由單方任意終止契約。

提前終止契約

後來有位郭姓男子經他人介紹,告訴曾女他願以一千零十萬元購屋,曾女為之心動,竟於九十五年八月就提前終止她與富地公司的代銷契約,也沒有給富地公司仲介費用,引起富地公司的不滿,向法院控告曾女。

曾女向法官表示,她在九十五年八月八日提前終止委託富地銷售的契約,到八月十八日才與郭姓買家簽定房子買賣契約,郭姓買家不是富地公司介紹交易,她當然沒有支付仲介費給富地公司的義務。

但法官認為,委託銷售契約規定的很清楚,「本契約非經雙方書面同意,不得由單方任意變更或終止契約。」曾女因想將委託銷售的房價提高為一千一百萬元,富地公司不同意,她竟然片面解約,曾女已經違反契約的條款,她終止合約的行為不生法律效力。

房仲蒙受損失

法官指出,房仲業者在委託代銷期間,為了促使媒介買賣雙方成交,必須投入相當多的成本,要支付市場調查、廣告企劃、買賣交涉、諮商服務及差旅出勤等費用,還要花費很大心血,如果委託人因貪圖別人出的高價就片面解約,擅自終止委託銷售契約,將使房仲公司蒙受無法預料的損失,這對房仲業者來說並不公平。

因此,台灣高等法院認為,曾女片面終止合約的行為既然不生法律效力,她與富地公司的契約仍屬有效,富地公司就有權利依照契約向曾女請求委託總價的百分之四服務報酬,判決曾女敗訴應給付富地公司三十九萬元。

曾女以一千零十萬元把房子賣給郭姓買家,比她原委託銷售金額九百七十五萬元要多三十五萬元,但現在她要再付給富地多出的仲介,曾女提前解約反而吃虧了。

在委託房仲專任委約時,切記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切勿因為一時之貪,而賠了夫人又折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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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言人:路人甲

    信任仲介, 未必帶來所謂的幸福!!

    打官司時, 法官只認字不認人!!
    委託仲介賣屋, 可分為 "一般委託銷售" 與 "專任委託銷售" (請注意,委託仲介賣屋,沒有所謂只有"專任委託"這回事!!)

    1. 勿輕易簽署"專任委託銷售合約", 因專任約是有罰則與違約金額, 一不小心就可能成了某些不肖仲介動輒要脅違約賠償或打官司之依據!
    (根據內政部地政司統計,2011年1至6月全台房地產交易糾紛中, 其中終止委售或買賣契約糾紛較去年上半年增加80.5%,是比去年同期增加最多的交易糾紛!)

    2. 建議簽署"一般委託銷售合約"即可, 因一般約是仲介與屋主均可出售(一般約並無所謂違約罰則),雖會有仲介業所謂"競價"的狀況, 但這也表示機會更多,而不會像專任約必須全權委由單一仲介銷售, 喪失賣屋主動權!

    3. 無論是"專任委託銷售"或"一般委託銷售", 切記!! 一定要行使合約審閱權(法定有三天審閱期), 勿因仲介呼巄或是隨便帶過就馬上簽約, 因為這種定型化契約皆由仲介公司所制定, 想當然 其條文大多有利於仲介公司!! 一定要仔細的將合約內容看過之後再決定是否要簽約, 若是有任何疑問或不解之處, 一定要提出來, 甚至是要求在該合約的"其他事項"中白紙黑字的予以寫上註明(並要求雙方簽名,蓋章以及押日期), 切記! 權益是要靠自己爭取與維護!!

    4. 請注意!! 部份仲介, 甚至是某些相當知名仲介公司之"一般委託銷售合約"條文裡, 會於"賣方權利義務"的項目中刻意加註 "甲方(賣方)保證於本委託期間不得與其它不動產經紀業存在有效之專任委託合約"; 但此限制已明顯與一般約的精神相違背,且自相矛盾的(一般約是仲介與屋主均可出售), 也與內政部於92年6月26日 內授中辦地字第0920082745號公告修正 所頒訂的"不動產委託銷售契約書範本" 簽約注意事項 有所不同!!

    若原先簽定一般約的仲介無法將房屋賣出, 使得屋主轉由其他仲介專任委託銷售賣屋時, 則原先簽訂一般約的仲介就可能依此指控屋主違約, 即便一般約並無明訂罰則或違約金,但少數仲介仍會依此"騷擾", 甚至威脅上法院等 (此狀況也常發生)!!

    5. 內政部 92年6月26日 內授中辦地字第0920082745號公告修正 所頒訂"不動產委託銷售契約書範本" 簽約注意事項 第三條內容 如下:
    有關委託銷售契約書之性質: 目前國內仲介業所使用之委託契約書有兩種,即專任委託銷售契約書及一般委託銷售契約書,如屬專任銷售委託則有 ”在委託期間內,不得自行出售或另行 委託其他第三者從事與受託人同樣的仲介行為” 之規定,反之,則屬一般委託銷售契約書。

    由以上內政部版的委託銷售契約書範本可知, 一般委託合約並無所謂的 "甲方(賣方)保證於本委託期間不得與其它不動產經紀業存在有效之專任委託合約", 這明顯是某些仲介公司刻意擴大解釋, 訂定有利於己的定型化契約; 賣方千萬要小心!!

    建議賣方可事先下載內政部版本 "不動產委託銷售契約書範本", 更強烈建議與仲介所提供的委託銷售合約做仔細比較, 將可發現絕大部分仲介所提供的合約書都會有額外或自訂之條款, 且這些條款也大多有利於仲介公司; 為了維護自身權益, 屋主絕對有權要求予以修改或刪除 (所謂合約精神, 就是在雙方"合意"的情況下所簽署的契約, 絕非屋主必須完全遷就該定型化契約條文; 另消保法第11與12條: 定型化契約中之條款違反誠信原則,對消費者顯失公平者,無效!!), 若該仲介公司不同意修改或刪除, 那也就表示該公司只以自身利益為先, 若此, 也建議屋主可換家仲介公司.

    6. 部份仲介的一般委託合約條文, 甚至訂定與專任委託類似(自定條款), 也有所謂的違約金額(若屋主自售情況下就可能有所謂的違約問題), 所以這也是為何建議一定要行使合約審閱權!!

    7. 若與仲介簽定"一般委託銷售合約", 為保障自身權益, 建議可於合約內加註以下附加條款(雙方須簽名蓋章以及押日期):

    a. 本合約不受"甲方(賣方)保證於本委託期間不得與其它不動產經紀業存在有效之專任委託合約" 之限制!

    b. 若本案件由甲方(賣方)自售或委由其他不動產經紀業完成銷售, 無論是否仍於合約期間, 以及買方是否曾為乙方帶看者, 乙方(仲介公司) 均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甲方給付任何費用或"違約罰款"!!
    => 這點相當重要, 因少數原先簽一般委託約的仲介會因為賣不到您的房子, 而要求給付所謂的作業費(車馬,人事,廣告費等.....), 甚至威脅,騷擾....

    c. 在尚未親自收取斡旋金或簽署要約書前, 甲方(賣方)有權更改賣屋銷售價格以及合約終止時間!

    8. 若仍簽署專任委託, 也建議加註: 再甲方(賣方)尚未簽署正式之賣屋合約前, 即便買方出價已達底價, 甲方仍保有更改賣價之權利! (避免仲介藉此逼迫賣屋, 甚至以"違約賠款"作為要脅)

    審慎了解契約內容, 保障自身權益才是最重要!!


    發言人:小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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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言人:蔡宜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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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言人:陪x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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