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者有拒絕受領瑕疵屋之權力
【文/蘇儀 攝影/邱添榮】買預售屋時,如果在分期繳款期間就發現房子有瑕疵,可以要求建商修補,倘若建商不願修補,消費者有權拒絕支付後續的屋款,如果房子的瑕疵情形嚴重到無法修補程度,甚至還可以解除契約,請求建商返還已付出的款項。
光洲建設公司在高雄市推出「博愛首席名廈」大樓的預售屋,郭姓女子購買了五戶房子及四個停車位,總價款共三千四百二十五萬元,已分期繳納一千零二萬元,郭女在房子興建時常去工地探視,發現房子有很多瑕疵,於是以存證信函通知建商修補改善,並告知在修補改善之前拒絕支付後續的屋款,但建商不但不修補,反而用存證信函限期催告郭女必須支付後續屋款,如逾期不繳就要沒收郭女先前付出的一千零二萬元。
發現瑕疵通知建商改善
郭女不滿建商的做法,為了保護自己權益,郭女先將後續部分幾期的屋款一百五十八萬元向法院提存,並註明「建商應修補瑕疵取得証明後,才能領取」,但建商始終未向法院提存所領款,卻以郭女未依約支付應分期繳納的屋款為由,將郭女先前已繳的一千零二萬元全都沒收,還將郭女預訂的五戶房子及車位全部轉賣他人。郭女只好打官司,要求建商返還她已付出的屋款共一千一百六十萬元(包括先前已分期繳的一千零二萬及向法院提存的一百五十八萬元)。
郭女向法院指出,該棟大樓從民安街轉角處有傾斜現象,她要求建商做安全鑑定,建商不肯,她有權向建商主張「同時履行抗辯權」,在建商修補改善前拒絕給付後續價金。
消費者可拒付後續價金
台灣高等法院高雄高分院審理時,請高雄市建築師公會鑑定,証實這棟大廈的外觀目視不平整、樓梯之高度未依規定施工,及樓梯之斜度不一致,會影響行走及逃生避難之安全性,而建商至今不為修補情事,則消費者可以行使同時履行抗辯權,拒絕給付應支付之後續價金,判決建商敗訴,應返還郭女一千一百六十萬元。
目前司法實務上的見解是,建商負有給付無瑕疵房屋之義務,買受人亦有拒絕受領瑕疵屋之權利,因此在預售屋買賣時,如房子的瑕疵不能修補,或是雖能修補而建商卻不願為之者,依法律規範之目的,應認為在交屋前買受人即得行使擔保請求權,並得拒絕給付後續之價金,以免往後之法律關係趨於複雜,損及買受人之權益。
在買屋的時候,請注意屋子是否有瑕疵,當然法律上購買屋子的人有享有瑕疵擔保的責任,即使如此也需要小心注意,畢竟法律和實際上有時會有所出入,所謂的出入是即使法律要求賣方負責,有時如果賣方"裝皮皮",雖然最後可能還是買方贏,但是中間所要勞心勞力的地方,是無法避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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