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優點的, 相對也有缺點!!
與其迷信知名的仲介公司, 到不如找個值得信賴的仲介業務員!!!
對於交由仲介賣屋之過程, 提供以下經驗分享:
1. 除非是房子座落地點不佳, 或是急著賣屋; 建議不要輕易的與仲介簽署"專任委託銷售合約", 因為專任約是有明訂罰則與違約金額, 一不小心就可能成了某些不肖仲介動輒要脅違約賠償或打官司之依據! (有許多類似的糾紛與案例, 網路上皆可查詢的到!!)
2. 若是自認所要賣的房屋地點OK , 或是不急著賣屋, 則建議簽署"一般委託約"即可, 因為一般約是仲介與屋主均可出售, 不會像專任約必須全權委由單一仲介銷售, 而喪失的賣屋的主動權!
3. 無論是仲介的"專任委託銷售合約"或"一般委託銷售合約", 切記!! 一定要行使合約審閱權(法定有三天的審閱期), 不要因為仲介的呼巄或是隨便帶過就當場馬上簽約, 因為這種定型化契約的內容都是由仲介公司所制定, 想當然爾 其條文大多是刻意有利於仲介公司自己的!! 一定要仔細的將合約內容看過之後再決定是否要簽約, 若是有任何疑問或不解之處, 一定要提出來, 甚至是要求在該合約的"其他事項"中白紙黑字的予以寫上註明(並要求雙方簽名,蓋章以及押日期), 切記! 權益是要靠自己爭取與維護的!!
4. 請注意!! 部份仲介公司的"一般委託銷售合約"條文裡, 會於"賣方權利義務"的項目中刻意加註 "甲方(賣方)保證於本委託期間不得與其它不動產經紀業存在有效之專任委託合約"; 但這種限制已明顯與一般約的精神相違背,且自相矛盾的(一般約是仲介與屋主均可出售), 也與內政部於92年6月26日 內授中辦地字第0920082745號公告修正 所頒訂的"不動產委託銷售契約書範本" 簽約注意事項 第三條有所不同!!, 若原先簽定一般約的仲介無法將房屋順利賣出, 而使得屋主轉由其他仲介的專任委託銷售賣屋時, 則原先簽訂一般約的仲介就可能依此指控屋主違約, 即便是一般約並無明訂的罰則或違約金,但少數仲介仍會依此"騷擾", 甚至是威脅上法院等等 (這種狀況也常發生)!!
5. 內政部 92年6月26日 內授中辦地字第0920082745號公告修正 所頒訂"不動產委託銷售契約書範本" 簽約注意事項 第三條內容 如下:
有關委託銷售契約書之性質: 目前國內仲介業所使用之委託契約書有兩種,即專任委託銷售契約書及一般委託銷售契約書,如屬專任銷售委託則有 ”在委託期間內,不得自行出售或另行 委託其他第三者從事與受託人同樣的仲介行為” 之規定,反之,則屬一般委託銷售契約書。
6. 部份仲介公司的一般委託銷售合約條文內容, 甚至刻意訂定的與專任委託銷售合約類似, 也有所謂的罰則與違約金額(若屋主自售之情況下就可能有所謂的違約與罰則問題), 所以這也是為何建議一定要行使合約審閱權!!
7. 若與仲介簽定"一般委託銷售合約", 為了保障自身權益, 建議可於合約內加註以下條文(雙方須簽名蓋章以及押日期):
a. 本合約不受"甲方(賣方)保證於本委託期間不得與其它不動產經紀業存在有效
之專任委託合約" 之限制! => 這是針對有此條文之仲介公司!!
b. 若本案件由甲方(賣方)自售或委由其他不動產經紀業完成銷售, 乙方(仲介公
司) 均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甲方(賣方)給付任何費用或所謂的"違約罰款"!!
=>這點相當重要, 因為少數仲介會因為賣不到您的房子, 而要求給付所謂的作業費(如車馬費,人事費,廣告費等.....), 甚至是威脅,騷擾....
c. 在尚未收取斡旋金或簽署要約書之前, 甲方(賣方)有權隨時更改賣屋銷售價格以及合約終止時間!
=> 這讓屋主可掌握賣屋之主動權!
不用擔心會因為加註以上的條文而無法簽委賣約; 除非是房屋的賣相不佳, 否則以現今房仲業競爭之激烈, 絕對不會有人放著生意不作!!(成交後的仲介費動輒數十萬元阿!!), 所以說,如何保障自身權益才是最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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